江蘇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全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實施方案>的通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定》,以及《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農建發〔2025〕4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是指對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建成的田塊整治、灌排設施、田間道路、機耕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設施開展的日常巡查、維修及養護,保障在設計使用年限內運行正常。
第三條堅持省負總責、市級監管、縣級主體、鄉鎮落實、所有者管護、受益者參與的工程管護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省級政府對目標任務落實、資金籌措、建設進度、工程質量、運營管護等負總責,市地級政府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資金使用、運營管護等負主要監管責任,縣級政府對項目實施、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運營管護等負主體責任”的規定,分級壓實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營管護責任,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好管好用好。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
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護制度落實,完善管護機制,指導日常管護工作開展,組織相關評價等。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和機制,指導和監督鄉鎮或涉農街道(以下簡稱鄉鎮)落實好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屬地管理職責、明確日常管理機構(單位)、多渠道籌措落實管護經費、逐項目逐設施落實管護主體、因地制宜確定管護方式、開展管護人員技能培訓等,確保工程設施長效管護和及時維修。
第二章 管護主體及責任
第五條 管護主體是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工程設施所有權人。管護主體負責接收資產登記和管護移交,組織開展日常巡查、養護、維修,履行對委托管護承接方或管護人員的管理責任,保障工程設施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六條 從事工程設施日常巡查與維護責任的管護人員應當熟悉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范圍、數量、位置和管護要求等,具備與承擔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水平。
第七條 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設施,原則上歸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土地所有者所有。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指導鄉鎮做好資產登記、管護移交和上圖入庫等準備工作,未明確管護主體的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鄉鎮應當按照有關資產管理規定,及時組織所有權人完成資產登記,形成資產交付清單,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工程設施所有權統籌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要求和標準,辦理管護移交手續,按上圖入庫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錄入。
第八條 鄉鎮日常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將工程設施權屬登記、管護移交資料和上圖入庫數據及時報送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歸入項目管理檔案。管護移交資料應當包含項目區四至范圍、耕地性質和數量、工程設施清單和定點定位圖表、管護移交責任書或合同(協議)等。
第九條 管護主體應當承擔日常管護工作。委托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管護主體應當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明確管護人員或委托管護承接方的管護責任,對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護合同(協議)中應明確具體管護人員、管護責任、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經費、管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高標準農田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承擔經營范圍內單獨或主要受益工程設施的日常管護責任,落實實際管護人員責任。
高標準農田土地承包經營權未流轉的,以及項目區多主體受益的主要工程設施,一般應由管護主體落實管護人員進行日常管護。
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接管護責任的,委托管護承接方應當落實實際管護人員并進行崗前培訓。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積極推進工程設施納入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協同有關部門探索推進城鄉一體化管護機制,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模式和措施逐步向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延伸。鼓勵通過政府或管護主體購買服務、委托行業機構等方式,對水閘、泵站、電力設施等技術性較強的設施設備進行專業化維護。鼓勵開展工程質量及管護保險,支持承保機構組織專業力量,對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建設主體進行監督,防范工程質量風險,及時理賠并解決工程運營管護問題。
第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先建管護機制、后建工程設施,在項目實施前應當明確工程權屬、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等管護機制安排。
鼓勵和支持管護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實施、各階段驗收等環節,全程監督項目實施工程質量,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夯實管護基礎。
第三章 管護內容及要求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灌排工程設施。田間灌溉與排水渠道(溝)、管道、渡槽、倒虹吸暢通,灌溉站、排澇站、水閘、蓄水池、機電井以及小型集雨設施、用水計量設施等無損毀,能夠正常運行等。
(二)田間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總體完整,下田通道路況良好,農機能夠正常通行且無安全隱患等。
(三)機耕橋工程。橋面平整,無破損欄桿,限重標志明顯,與機耕路連接平順,能夠滿足農機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無安全隱患等。
(四)田塊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塊耕作層厚度、土壤肥力等滿足農作物種植要求,田埂、護坡等無垮塌、損毀等。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農田防護林網林木存活率較高,岸坡防護、坡面防護、排灌系統生態化改造試點工程保持總體完整且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等。
(六)農田輸配電工程。農田輸電線路、變配電裝置等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完整等。
(七)其他工程。項目區標識、公示牌完好整潔,其他工程設施運行良好等。
第十三條 管護主體或委托管護承接方應當組織管護人員對工程設施開展日常巡查和維護,如實記錄巡查情況。
第十四條 管護人員對巡查發現有溝渠堵塞、雜草淤積、設備輕微損壞等可自行處置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置并記錄;對無法自行處置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方。
管護主體或委托管護承接方應當對管護人員無法自行處置的較大規模清淤、損毀工程修復、設備檢修更換等情況進行專門或定期維護。
管護主體對因災害或其它意外情況造成較大規模工程設施損毀,無力完成維修或恢復功能的,應當及時向鄉鎮日常管理機構(單位)報告。鄉鎮日常管理機構(單位)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實處置,對確無力處置的情況,要及時向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問題處置的規范由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明確。
對因質量缺陷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按照合同約定及質量保修書,由項目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或設備供應商負責維修整改。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因機械作業不規范、設備使用不當、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造成工程設施嚴重損壞的,管護主體或委托管護承接方應當責成相關主體及時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對拒不履行修復、賠償責任或惡意破壞等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或上級統一部署,定期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排查和維護,檢查工程設施運行狀況,確保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
第四章 資金保障與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財力可能、管護實際需求等因素,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各地結合本區域實際,綜合測算、明確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年畝均投入經費標準。
第十八條 各地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長效保障機制。
(一)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高標準農田保有量等因素,實施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獎補,結合年度農田建設項目補助資金預算、高標準農田保有規模和各地管護成效等,每年安排一定管護獎補資金。鼓勵設區市參照省級做法,每年安排一定管護獎補資金。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長效機制,承擔主要保障任務,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工程管護經費。
(三)鼓勵鄉鎮安排一定財政資金用于工程設施管護,保障日常管護和工程維修。
(四)管護主體可通過在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使用費、高標準農田流轉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籌資、社會捐贈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
(五)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社會投資、金融機構等投入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
第十九條 管護資金主要用于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直接相關的物資材料、管護工具、委托服務、管護保險、保養維修、管護人員勞務報酬等支出。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資產已經確權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管護資金的安排要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傾斜。管護資金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辦公設備購置以及其他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無關的支出。設區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對管護資金籌集、使用、公示和審計等進行規范,依法合規使用管護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日常監測機制,依托現有平臺和上圖入庫成果,開展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空間位置、管護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強農田后續培肥和質量監測,防止地力下降。公布監督服務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及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工作監管,督促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資金等。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開展日常監督,動態掌握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建立完善問題及時發現、核實、處置機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整改落實到位,確保各類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指導和監督鄉鎮及管護主體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信息公示制度,對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期限、管護人員等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爭取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成效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田建設工程管護工作的意見》(蘇農建〔2019〕1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具體管護實施細則等。
第二十六條 省有關單位及其所屬農場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